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若用于集体福利,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可抵扣。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购买了不动产并将其专用于员工福利,如提供员工宿舍、食堂等,那么这些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是为了防范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应税项目转化为非应税项目,从而逃避税收。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了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情形,如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之前错误地将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了,后来这些不动产被用于集体福利,那么企业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将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扣减。
企业在处理不动产和员工福利相关税务问题时,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