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包括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用于保证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属于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城镇规模越大,税率越高;征收范围较广,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除减免税等特殊情况外。
一、税款专款专用与受益税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专款专用,其征收的目的在于保证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这是一种具有受益税性质的税种,税款的缴纳与缴纳者的受益更直接地联系起来。
二、附加税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它以增值税、消费税的实际缴纳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随“二税”同时附征,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
三、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设计考虑了城镇规模因素。一般来说,城镇规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设与维护资金越多。根据不同城镇规模,城市维护建设税设定了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四、征收范围较广
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地位,作为这些税种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相对较广。除了减免税等特殊情况以外,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体现在其专款专用、附加税性质、差别税率设计以及广泛的征收范围等方面。这些特点使得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筹集资金、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