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的“购进”概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筹划师 2024-12-13 03:45 浏览次数:890

关于如何理解2016年5月1日后的“购进”,主要需关注增值税改革后的相关规定。购进时间点的判断可借鉴财税[2014]75号文件对特殊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规定,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到货时间或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其购置时间点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在增值税方面,需注意货物、设计、建筑服务的进项税额需按规定分2年抵扣,但根据最新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分年抵扣。之前的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营改增之前的工程款,因属于应税行为,无法进行抵扣。

对于“购进”,是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关键。然而,关于购进的详细解释,某些公告和增值税文件中并未给出明确的阐述。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财税[2014]75号文件对于特殊行业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规定。

一、购进时间点的判断依据

对于购进的时间点,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2014年1月1日购进时点的解释: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点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例如,若厂房是在2016年12月竣工,那么它属于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新建不动产。

三、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在2016年5月1日后,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下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抵扣。对于货物、设计、建筑服务等,其进项税额可抵扣,但需注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四、之前的工程款抵扣问题

对于在改变之前的工程款,是没有办法进行抵扣的,因为当时这些行为属于应税行为。

理解2016年5月1日后的“购进”,需结合增值税改革背景和相关规定,明确购进的时间点,并了解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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