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它们的核算方式。当总公司对分厂进行一本账核算,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分厂缴纳的增值税可由总公司记录为进项税额。若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销售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记录相应的销项税额。总之,总分公司的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
对于某工业企业总公司和其设在乙县的生产分厂,其会计处理在总公司与分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本账核算
当总公司对分厂采用一本账核算时,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税务处理: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例如,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总公司时,假定核定征收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10%,计税价格为110万元,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万元。
2.会计处理:总公司会记录这笔交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万元;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分厂备用金5.5万元。这意味着总公司承担了增值税的支付责任。
二、半级核算制度
当总公司与生产分厂为适应纳税环节而采用半级核算制度时,处理略有不同:
1.税务处理:在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相应的增值税。例如,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
2.会计处理:分厂会记录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及相应的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XX万元(包括销售额与增值税);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总公司)XX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万元。这意味着分厂独立核算销售与成本,但利润及其分配仍纳入总公司的核算。
总公司与分厂之间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其采用的核算方式。在一本账核算下,总公司承担增值税支付责任;在半级核算制度下,分厂独立核算销售与成本,但利润仍纳入总公司核算。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式,并确保合规处理税务与会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