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处理。若手续费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则不计入收入处理,办税员取得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若手续费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则应作为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会付给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对于这笔手续费,根据其不同用途,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一、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情形
当扣缴义务人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时,这笔收入可以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的这部分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可以通过记录往来账目的方式,跟踪这一笔资金的流入流出。
二、纳入企业其他用途的情形
如果扣缴义务人决定将手续费不用于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而是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那么这部分收入应作为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此笔收入进行正规的财务记账,以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会计分录处理,取决于扣缴义务人的具体使用意图和用途。无论是奖励给办税人员还是作为企业其他收入,都需要进行合规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的财务健康和合规性。对于办税人员而言,了解这些规定也能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和税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