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进项不得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住宿费不得抵扣。想要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知识,建议关注其他正规会计学习资源。
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中的交际应酬费。对于这一问题,答案是: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进项不得抵扣。
具体法规依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明确提到,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等不得抵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这意味着,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基于以上法规,招待费中的住宿费,即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票发票,其进项也不得抵扣。这是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