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汇缴可以进行调整。针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会计上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调整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税收上,对于未实际取得的收益或产生的损失不进行确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规定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方面准予扣除。对于何谓合理、与取得收入有关等问题的界定,过去曾引起税企争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拟订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在会计上,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会按相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这种调整的部分就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部分。然而,在税收上,对于没有实际取得的收益或产生的损失,是不进行确认的。
具体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有明确说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起一些争议和困惑,比如什么是“合理”,什么是“与取得收入有关”。这也反映出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复杂性。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允价值的变动可能会导致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调整旨在确保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协调,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所得税汇缴是可以进行调整的,但具体的调整方式和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来确定。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或税务人员以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