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制度中,某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的不可抵扣范围包括: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
用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相应的固定资产也无法享受抵扣。
个人消费,如交际应酬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这类损失所对应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在产品、产成品
因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等物品,因其与个人消费密切相关,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直接关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则属于普通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了解这些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至关重要。企业在购买和使用固定资产时,应充分考虑税务因素,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