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因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可减征1-3年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可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一定期限;个人开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免征营业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一、针对特殊人群的税收减免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二、因特殊原因造成损失的税收减免
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三、针对下岗职工的税收减免
1.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涵盖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多个方面。
2.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四、针对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税收减免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享受与下岗职工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五、其他税收减免项目
还包括个人开办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等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