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虽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曾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新的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关联企业在税务处理上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并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这意味着关联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联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那么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也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二、税务处理上的规定
在税务处理上,关联企业是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此有详细规定,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坏帐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而《企业会计制度》也明确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三、关于关联企业的定义与特点
关联企业通常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其交易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会计处理和税收方面,关联企业的交易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范,包括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则。
关联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做计提坏账准备的。这不仅符合会计制度的规范,也符合税务处理的要求。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