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建设不应确认收入。依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但在税收方面,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相应税金。会计处理上,此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项,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并需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
在会计准则下,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此情况下,使用自产产品于工程建设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更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层面上,不应将此行为确认为收入。
会计与税收的不同处理
虽然在会计上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建设不确认收入,但在税收方面却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税务上通常将此行为视为销售,并需要计算相应的税金。这种处理方式被称为“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在税收上,该行为被视作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需要按照销售流程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
在会计处理上,这种“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项。在此过程中,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按照成本进行结转,不确认收入。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方记录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贷方记录库存商品(成本)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公允价值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
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在会计上不计入收入,但在税收上需视同销售并缴纳相应税款。企业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应明确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