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红冲时,如果销货方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并注明“作废”。如果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并以红字发票记帐联抵减当期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因此,普票红冲需要收回发票联,并依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当销货方未作账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时,销货方应当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并依次注明“作废”。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因此也不需要收回发票联。
然而,如果销货方已经作了账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时,销货方需要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此时,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收回发票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在销售折让的情况下,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此时可能需要涉及收回发票联的相关操作。但具体是否需要收回,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来确定。
普票红冲时是否需要收回发票联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人员或税务部门,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