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时,一般会在复印件上直接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如果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用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因此,对于发票遗失,应使用发票专用章进行盖章,而不是公章。
当发票遗失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来解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这意味着,在发票遗失的情况下,发票专用章是必须要盖的,以验证复印件的效力。
二、针对丢失的增值税专票的不同联次,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如果丢失了发票联,企业可以作凭抵扣联来作为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并作为记账凭证。
2.如果丢失的是抵扣联,可以用发票联的复印件做抵扣或退税,同时,发票联的原件应作为记账凭证。
3.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企业可以凭销售方盖有销售方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进项税的抵扣、退税、记账的凭证。
当发票遗失时,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在复印件上,以证明其效力。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解决关于发票遗失的问题。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务知识,欢迎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获取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