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具体情形还包括:
1.代销业务,即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了解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具体范围。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建议查阅相关专业资料或咨询专业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