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有何调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规划师 2024-12-13 04:13 浏览次数:663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的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对于在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需要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留抵税的解释,作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多,进项税也就多,库存商品也就多。如果当期进项大于销项,就会出现留抵税金。留抵税金是累计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要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从生产型改成消费型,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但是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不动产不得扣除。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的内容和留抵税的相关知识。

0相关评论
相关推荐
声明:本站内容均由用户自行注册后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立即做删除处理!如有知识产权恶意碰瓷者,不联系本站人员直接诉讼,本站将不负任何责任!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1445434087@qq.com
喵喵会计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