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是否依据合同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规划师 2024-12-13 04:12 浏览次数:366

权责发生制不是根据合同规定的,而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它适用于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旨在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广泛应用于各类收支项目。

权责发生制是一种会计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这意味着,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只要在本期内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应当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同样,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主要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它是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在企业经营中,损益的记录需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可能无法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在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执行范围内,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这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定期存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等。

权责发生制在会计实务中被广泛应用,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而不是根据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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