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期间现金流量编制时,需区分筹办期费用引起的现金流量。筹办期发生的开办费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登记注册费、估验资费等,应归集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计入当月的损益。实务中,不应将一年内转销的开办费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而应按照开办费的性质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列示。同时,筹办期企业无需采用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一、开办期间现金流量的特点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开办期间的现金流量具有其特殊性。这是因为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如登记注册费、估验资费等,与企业经营收入没有直接联系,而是与企业设立行为相关。这些费用引起的现金流量不应归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二、开办费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等,应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这意味着开办费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准备,是设立企业的必要投入。
三、开办期间现金流量的分类
从性质上看,开办费引起的现金流出应归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由于这种现金流出不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所以不应列示在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等栏目,而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栏列示。
四、不同企业开办期的差异处理
不同企业的开办期长短不一,实务中有人主张将开办费按照时间跨度进行分类处理。然而,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开办费的性质,可能导致会计报表的可比性降低,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建议无论开办时间长短,均按照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处理。
五、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应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企业应采用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并在补充资料中以间接法编制。但由于筹办期企业尚未编制利润表,因此无法以间接法编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这也意味着筹办期企业无需采用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
开办期间的现金流量编制需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制度的规范,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