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依照会计准则是亏损的定义标准,即当年利润为负数则为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各项后,允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旧税法也有类似规定。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这就是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和税收规定。
一、亏损的界定与意义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企业的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首先要用于弥补这部分亏损,这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基本要求。所谓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结果小于零的数额。
二、新旧税法对于亏损弥补的规定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新税法明确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在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的所得来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免税。
2.旧税法的规定: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同样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的文件对此也有具体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三、总结
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非常重要。这不仅关乎企业的税务筹划,也影响企业的利润分配和长期发展。在新旧税法的交替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法规的变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