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纳税所得包含的内容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此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也是应纳税额的一部分。同时,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具体内容包括:
一、收入总额:
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如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
指的是纳税人取得的某些特定收入,这些收入不属于盈利性活动带来的收益,因此不纳入征税范围。
三、免税收入:
纳税人的某些特定收入由于政策扶持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或特定条件下享有免税优惠。
四、各项扣除:
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等,这些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五、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进行弥补,以减少应纳税额。
对于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具体来说,抵免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与其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收入总额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调整计算后得出的,它反映了企业的实际应税收益情况。企业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抵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