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抵扣申请红票,销售方如何处理及法律依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审计技术前沿 2024-12-13 03:51 浏览次数:370

一、购买方主动退还发票联和抵扣联

当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要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这样,销售方可以根据收到的发票进行后续处理。

二、填写《信息表》

如果购买方无法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但已取得专用发票且未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需要填开《信息表》,并在其中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对于销售方而言,当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且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时,销售方也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三、作废处理

若销货方未将记帐联作账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这样,已抵扣的发票可以被作废,并重新处理。

四、法律依据

上述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条例。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使用、取得和保管。

当购买方已抵扣申请红票时,销售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并确保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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