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费开始抵税的时间是2018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桥闸通行费可以按照相关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在我国,过路费作为交通费用的一部分,其抵税政策是随着时间不断变化的。具体来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按照特定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过路费抵税的具体政策规定:
1.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可以根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2.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如果纳税人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么他们可以根据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3.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于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同样地,如果未能取得相关增值税电子发票,纳税人可以根据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的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些具体的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他们能够清楚何时以及如何对过路费进行抵税。这也体现了我国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税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