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需要上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税款,预缴税款计算涉及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以及支付的分包款等。小规模纳税人同样需按一定比例预缴税款。若余额为负数,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建筑企业应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建筑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仍需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其他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是根据房产的余值或租金收入来计算的。具体为:
若依据房产余值计算,税率为1.2%。
若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二、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应缴情况如下: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基数,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税率为3%。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样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可结转至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的税款,并分别进行预缴。对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更多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获取免费答疑和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