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二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征收情况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固定资产,在特定情况下可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这些情况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行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及特定时间购进的自用应税消费品如摩托车、汽车、游艇等。这就是关于销售二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征收情况。
一、一般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固定资产,存在特定的情形可以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具体情形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指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由于某些原因并未进行税额抵扣,但在销售时仍需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即使在后期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身份,对于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在销售时仍按照特定规定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类固定资产在销售时,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5.对于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在销售时按照特定规定征收增值税。
6.营改增纳税人方面,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得抵扣固定资产以及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在销售时也有特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
针对销售二手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征收,根据不同情形存在特定的征收规定。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若需进一步了解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通过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