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经批准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等)以及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均属于出口货物不退税也不免税的范围。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对其销售收入会征收增值税。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货物外,以下出口货物不享受免税和退税政策:
一、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援外出口货物
在实行承包结算制的一般物资援助项下,援外出口货物不属于免税或退税范围。这些货物往往涉及到国家间的援助项目,其出口并非基于商业交易,因此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在内的一系列货物,因国家策略或资源保护等原因被禁止出口。这些货物的出口不仅不享受退税政策,还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
三、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若自营或委托出口非自产的货物,这些货物也不享受免税和退税政策。这是因为退税政策主要针对自产的出口货物,以鼓励企业自主出口。
四、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
对于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其销售收入会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征税。这部分货物之所以不享受退税,可能是因为其性质特殊,或者国家希望通过税收手段对其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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