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税法不承认会计核算的权益法,需按税法规定调整。成本法下减值准备科目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而权益法下直接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减值,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上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不同,需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税法上不承认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存在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时,会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处理方式与成本法下的计提分录不同,成本法下是通过减值准备科目来体现减值的,影响的只是净值,类似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关系。而在权益法下,直接通过投资收益来体现减值,会直接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因此需要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于权益法的应用有详细规定,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的账面价值调整等等。这些规定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为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提供了依据。
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确认投资收益上的时间性差异以及权益法下会计处理方式的特殊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