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否同时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风险管理 2024-12-13 23:35 浏览次数:853

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选择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按照6%或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一般纳税人不能同时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特定货物,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选择并非同时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而是在特定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并且,一旦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之前提到的依照6%征收率现已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不可以同时采用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公司在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后,必须在36个月内保持一致,期间不能变更。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如还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相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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