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则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方式取决于销售行为是否一项行为,以及企业经营的主业。若账务上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未能分别核算的情况下,需根据主业判断税率。建筑业等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也需根据具体情况计税。
一、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主要依据销售方的业务性质来确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地方层面的政策规定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例如,河北省、上海市和湖北省国税局的《营改增工作指引》以及深圳市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都对此有具体规定。其中,特别强调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并与兼营行为进行区分。同时,根据企业经营的主业来确定计税原则,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则以企业核算为准。
三、混合销售行为计税的结论
对于建筑领域的钢结构安装、机电安装、消防工程安装、智能系统集成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等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企业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则根据混合销售的原则,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税率则依据企业经营的主业来确定,如建筑业按11%计算增值税,销售货物按17%计算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计税原则是根据销售方的业务性质和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