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变更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一般不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的评估确认价格或合同协议约定价格等方式确定。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任意变动其入账价值,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调整。更多会计实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查阅相关法规。
不可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根据不同的来源和情况,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确定。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方式如下: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购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企业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一般不得任意变动。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等,可以变动其入账价值。
控股股东变更并不改变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仍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和记账。对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等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计人士或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