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减加计抵减额的原因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风险管理 2024-12-13 23:30 浏览次数:777

调减加计抵减额的原因是因为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当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在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果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基于之前较低的计提比例(如10%),即使现在适用更高的加计抵减政策(如15%),也只需要按照原先的较低比例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调减加计抵减额的操作与进项税额的转出及其转出比例密切相关。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的原因主要与进项税额的转出有关。当纳税人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因某种原因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为了保持账务的准确性,必须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对相应的加计抵减额进行调减。

这一规定的实施是为了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税收秩序的公正公平。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按照10%的比例计提了加计抵减额,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将这些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即使该纳税人现在适用15%的加计抵减政策,他仍然只能按照原先的比例即10%来调减加计抵减额。例如,在某一纳税期的10月,纳税人必须按照这一规定,对加计抵减额进行相应比例的调减。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确保了税收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也要求纳税人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收申报时更加细致和准确。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并正确应用这一规定,是遵守税收政策、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同时,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税收工作的严谨态度,为营造健康的税收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

调减加计抵减额的主要原因在于纳税人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因特定情况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为保证账务准确性,必须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按比例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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