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税务局退回的附加费税款,属于政府补助中的税收返还。若用于购建长期资产,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若与收益相关,用于补偿未来费用或已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具体处理需根据返还税款的用途等情形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如收到的退回的附加费税款,应首先确认递延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即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为:
1.若退回的附加费税款用于补偿未来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若退回的附加费税款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收到税务局退回的附加费税款时,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