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自行申报在个税申报中存在差异。大部分税目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有特别情况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人可预享减税优惠;而自行申报则在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6月份办理扣除,按年度享受减税。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一、纳税申报情形不同
在个税申报中,存在11个税目,其中有10个税目是需要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还有5种特定情况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申报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
二、具体申报方式
1.扣缴义务人申报:当纳税人申请了如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时,任职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会对这些附加扣除进行预扣,这使得纳税人当月就能享受到减税的优惠。
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纳税人需要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6月份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按年度扣除额享受减税福利。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如有扣缴义务人,则由该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以上是关于扣缴义务人申报和自行申报的区别。两种申报方式都能使纳税人享受到减税的优惠,只是一种先享受,另一种后享受。选择哪种申报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纳税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