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待售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这一问题在会计领域有着明确的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这意味着,此类房地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租以及通过持有实现价值的增长。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持有的待售商品房,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获取货币,而非出租或资本增值。从这个角度看,待售的商品房并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相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里的固定资产并不包括土地(无形资产),也不包括除房屋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商持有待售的商品房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销售来获取货币,而不是通过出租或资本增值来实现收益。在会计实务中,待售的商品房应被归类为固定资产,并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管理和核算。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理解这一问题。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务的知识,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更深入的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