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职工福利费不再通过计提方式确认为负债,而是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职工福利费应在发生时进行处理,不能通过计提方式处理。
在新会计准则下,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处理,企业需要明确其相关规定与实际操作方式。
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0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需将其纳入职工薪酬的范畴。
二、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1.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根据准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2.特定费用的处理:职工福利费并不属于根据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算的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计提方式来确认负债。企业在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时,应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三、税务处理与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总结:
在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能通过计提方式处理。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确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以便在税务扣除时得到认可。对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更多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获取更多免费答疑与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