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的形式包括自带劳务承包和零散的劳务承包。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职工承包施工并自招工人,形成内部承包合同,承包人与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分包人,其从事单一工种作业,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挂钩,与受劳务作业方的关系可能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一、自带劳务承包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这种承包形式中,承包人自招工人,并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作为公司的职工,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这种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这种承包经营方式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二、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包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分包人。承包人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应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来界定,可能是劳动者,也可能是劳务关系中的一方。
劳务分包的形式涉及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工人、以及公司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在处理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劳务分包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