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为了更方便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明细科目。这样做是为了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时,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会计处理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第一种方法:参考进项税额或差额的会计处理,将“加计抵减”视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借记,如“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进行借记“应交税费”,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然后贷记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二种方法:按照政府补助核算。在这种方法下,“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可以通过“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2.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产生的其他收益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步骤进行结转,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