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汇算清缴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的问题,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发生额60%时,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若限额小于发生额60%,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超过限额的差额与发生额的40%之和。以上是关于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的具体方法。
在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是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有一定的扣除限额。
一、基本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换句话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等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乘以5‰。
二、纳税调整计算
1.当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大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时,纳税调整的方式如下:
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
这意味着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5亿元,业务招待费支出300万元。由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50万元(5×5‰),大于实际发生额的60%,因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
2.当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小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时,纳税调整的计算方式略有不同:
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发生额×40%
这意味着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超过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差额,与企业已在管理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40%部分之和,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12年销售收入3亿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仍为300万元。由于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50万元(3×5‰),小于实际发生额的60%,因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时,需要根据实际发生额与扣除限额的关系,按照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确保符合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