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质权设立方式分两种:一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二是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行使条件包括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以及质权的存在。但实践中应把握特殊情况,如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违反提供担保义务或出质的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时,质权人可紧急行使质权。了解更多会计实务问题可寻求专业解答。
在金融市场交易中,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质权的设立过程涉及多个方面,具体细节如下:
一、权利凭证交付
对于拥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证券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这一过程中,双方需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完成凭证的交付手续,明确质权关系。
二、出质登记
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证券权利,质权则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登记是在法定机构对质押物进行登记,以公示的方式确认质权,保障交易透明性和合法性。
三、证券债权质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行使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未得到清偿。
2.除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外,还需有质权的存在:即质权必须合法有效,未因任何原因而消灭。
四、特殊情形下的质权行使
1.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当债务人受到破产宣告时,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
2.债务人违反另为提供担保义务:如债务人未能履行其提供担保的义务,质权人可以不受期限限制行使质权。
3.出质的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证券权利质权的设立涉及多个环节和条件,交易双方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质权的有效设立和行使。对于涉及金融交易的各方,了解并正确应用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自身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