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涉及逾期惩罚、人数要求和雇佣要求,具体内容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咨询顾问 2024-12-13 04:10 浏览次数:649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需要缴纳的一种保障金。若未按规定缴纳,将面临财务部门的警告和责令期限缴纳的处罚,逾期不缴需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具体缴纳比例基于地区规定,通常不得低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需签订至少1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薪资。对于持有特定证件的残疾人,每安排一名可计算为两名残疾人就业。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也应计入安排人数。以上即为残保金的主要内容。

一、逾期惩罚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保障金征收机关将提交财政部门,财务部门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期限缴纳。若逾期仍不缴纳,除需要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这些滞纳金会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二、人数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规定。例如,北京为1.7%,上海为1.6%。如果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达不到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就需要缴纳残保金。

三、雇佣要求

用人单位在招聘残疾人时,需要将其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必须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计算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才是有效的。对于那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可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同样需要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不仅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也是避免额外经济处罚的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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