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购入防暑降温用品如矿泉水、冰糖、菊花茶等应计入福利费,而非劳动保护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这些用品属于非货币性集体福利。规定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防暑降温费在其中。因此,这些防暑降温用品不应计入劳动保护费。
随着夏季高温的到来,单位为员工购入的防暑降温用品如矿泉水、冰糖、菊花茶和砖茶等,在财务管理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这些防暑降温用品属于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应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而非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
1.劳动保护费:主要是指为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支出的费用,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等。这些用品的主要特点是保障员工在工作时的安全。
2.职工福利费:则是除了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如上述的防暑降温用品。
结合上述规定,单位购入的防暑降温用品应视为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的一部分,因此应计入福利费。
相关财务处理
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遵循相关财务规定,正确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对于防暑降温用品的支出,企业应当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披露。
单位购入的防暑降温用品不计入劳动保护费,而是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在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上应准确区分和记录,确保符合相关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