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的工程款不能抵扣。对于跨越营改增时期的在建工程支出,其进项税能否抵扣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其进项税额可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针对营改增之前的工程款,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开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对于营改增之前的工程,由于其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那么,对于跨越营改增时期的在建工程支出,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问题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此之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分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来说,第一年可以抵扣60%,第二年可以抵扣40%。
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例如,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这些都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对于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理解,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购进的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是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那么这些购进项目的进项税也可以按照分期抵扣的规定来处理。
对于是否抵扣营改增之前的工程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用于新建或改造不动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项目,其进项税可以分期抵扣;而如果是纯粹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则不能进行抵扣。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