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来源用途的进项税额根据用途和税率不同而有所区别。已税直接销售和连续加工税率为11%,免税直接销售和连续加工扣除率分别为11%和13%。若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并用于其他货物服务,应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扣税(11%)。根据财税[2002]12号规定,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价即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时不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某食品厂从养鸡场购进家禽加工熟食制品的进项税额和采购成本也进行了说明。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问题,可寻求专业指导。
一、农产品来源用途进项税额概述
农产品来源用途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一定扣除率(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从销售额中扣除的部分。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农业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农业发展。
二、不同情况的进项税额计算
1.已税直接销售:税率为11%。
2.连续加工:税率或扣除率为11%。若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应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扣税(11%)。
3.免税直接销售:扣除率为11%。
三、具体实例说明
以某食品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从养鸡场购进家禽加工熟食制品为例。食品厂取得的销售额为50000元,支付运费为2000元。根据规定,食品厂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进项税额=50000×13%+2000×11%=6720元。
四、关于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2]12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买价即是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需要再将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以上内容详细解答了“农产品来源用途进项税额是?”这一问题,通过实例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并明确指出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需要将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