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资金借贷增值税有何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咨询顾问 2024-12-13 23:34 浏览次数:352

母子公司资金借贷的增值税规定:根据财税[2019]20号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对于统借统还业务,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高于该利率水平的利息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涉及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资金给下属单位,并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特别是统借统还业务,有以下具体规定:

1.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本息。此类情况下,所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

2.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如果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具体是指:

1.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这些资金分拨给其下属单位,并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最后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2.企业集团通过发行债券获取资金,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分拨资金,并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以上规定详细阐述了母子公司资金借贷的增值税政策,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建议查阅相关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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