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纳税项目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抵扣的进项税用于非应税项目等,需将进项税转出。转出是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一进一出,数额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有差额才为应交增值税。
解答: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关于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情况。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具体解释如下:
1.非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这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非应税项目指的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活动。免税项目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于缴纳增值税的项目。
2.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若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同样不能抵扣。集体福利如员工福利设施等,个人消费则包括员工个人日常生活消费等。
3.进项税转出处理:实际工作中,若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等,需要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转出。这个过程被称为“进项税额转出”,意味着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4.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区别: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为销售并交纳相关税费。而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针对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进行转出的处理,不涉及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非应纳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