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多种证明。包括法院的破产公告和清偿文件、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安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逾期三年以上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此外,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需要作出专项说明。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坏账损失是常有的风险之一。当企业面临坏账损失时,为了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企业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明文件。以下是详细的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所需证明文件清单:
一、法院相关证明文件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当债务人企业破产时,这是证明坏账损失的重要依据。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若企业因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而起诉,败诉判决书或裁决书可作为坏账损失的证据。
二、工商、政府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1.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若债务人企业注销或吊销,可作为坏账损失的证明。
2.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政府的相关决定可以证明债务人无法继续经营,从而导致坏账。
三、公安等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若债务人身故或失踪,此证明可支持坏账损失的主张。
四、其他证明文件
1.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对于长期未收回的款项,需要提供债务人无力清偿的证明。
2.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如企业与债务人进行了债务重组,相关协议和证明文件是必需的。
二、专项说明
对于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需要提供专项说明,详细解释并证明这些款项确实无法收回。
以上所列的证明文件都是企业在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所需要提供的。这些文件能够充分证明企业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保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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