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于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确实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当年完全扣除,从而减轻税负。
具体的规定如下:
一、时间范围
此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二、价值限制
对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三、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处理
如果企业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那么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
此项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税务处理方式,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更深入的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