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的会计科目包括营业外支出、库存商品、应交税费等。根据规定,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销项税额)。对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会计利润计算时,按购入价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
当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时,需要进行特定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相关规定,对外捐赠的外购品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确定
对于外购的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假设某企业外购货物后,用于公益性捐赠,其购入时的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售价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价。例如,若某企业外购品的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售价为50万元,那么这50万元将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价来计算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方式
1.增值税处理:在账务上,需要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意味着对外捐赠的外购品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流程来计算增值税。
2.所得税处理:在会计利润的计算时,按照购入价及相关税费计入“营业外支出”。例如,以50万元购入价为基础,加上17%的税额(即销项税额),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计算依据。
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的会计科目主要包括“库存商品”、“营业外支出”及相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科目。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原则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确保企业的财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