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纳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情况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投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进行相应会计分录操作。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务交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都应纳入收入总额。这其中特别涉及到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这些收益被视为“转让财产收入”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应纳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具体的免税情况:
1.企业投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注意,企业转让国债应视为转让财产,其收益和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转让收益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如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但这其中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分录操作如下:
1.若应补缴税额,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税款时,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调整未分配利润,会计分录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若为多缴税额,则进行相应的反向分录操作。
企业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所得收益需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中,投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但转让国债仍需纳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收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免税的。在进行会计分录操作时,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