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期末在资产负债表列示于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中的“专项储备”项目。在利润表中,安全生产费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时借记相关成本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更多会计实务问题可咨询专业机构。
一、安全生产费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被视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支出。这部分费用旨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因此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这部分费用需要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在资产负债表中,“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应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报。具体地说,它应位于“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的“专项储备”项目。这意味着,“专项储备”作为企业的一种特殊资产,既不属于企业的利润留存(盈余公积),也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综合收益,而是专门用于特定目的(如安全生产)的储备资金。
三、利润表中的列示
在利润表中,安全生产费的处理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成本或损益相关。当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应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贷记“专项储备”科目。这意味着安全生产费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计算。
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企业在处理专项储备,特别是安全生产费时,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进行相应的列示,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专项储备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