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填写,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操作。取得的不动产扣税凭证要在2016年5月1日后开具,其中60%的部分于当期抵扣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第10栏,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填写在第25栏。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发布,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正确填写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显得尤为关键。以下是关于如何填写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详细解答。
一、了解政策背景
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需要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这意味着在填写相关税务申报表时,需要分别处理这两部分进项税额。
二、填写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60%部分)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第10栏“(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目,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等于《附列资料(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金额。纳税人应将本期发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即60%部分)填入此栏。
三、填写待抵扣部分(40%部分)
对于待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即40%部分),应填入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这个栏目用于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也需要在此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确保所提供的扣税凭证合法有效,且是在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
2.在填写申报表时,务必按照税法规定和申报表的要求准确填写,避免错误或遗漏。
3.对于不动产的购建方式,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正确填写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是确保税务申报准确的关键环节。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填写相关税务申报表,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