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卡销售方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为:借:预付账款-预付卡(具体金额),贷: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进入交流群免费答疑。
随着商业模式的多样化发展,预售卡作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其会计处理方式也备受关注。针对预售卡的销售方如何写分录的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并结合实际操作进行解答。
一、售卡环节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售卡方在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持卡人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账户*(根据实际收款情况记入)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账户*(表示客户预存的金额)
例如,公司收到5000元购物卡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000元*
贷:预收账款-预付卡5000元
同时,售卡方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
二、后续消费环节的处理
当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需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此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预付卡账户*(减少的预付金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账户*(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根据销售额计算出的增值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售卡方在会计上不得直接将预付卡销售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也不得扣除。
三、总结
对于预售卡的销售方而言,正确处理分录是确保财务合规的关键。在售卡环节,应正确记录预收账款,并开具正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后续消费环节,需根据销售情况记录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预售卡销售方的分录处理方式。